名 称 : | 东丽区人防办事业工作人员奖励工作方案 |
根据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关于转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丽人社局发[2020]7号)要求,我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的领导担任,成员为综合科负责人和人事干部。
二、奖励范围
人防办全体事业工作人员
三、奖励的种类
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为周期,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受奖励人员一般在年度考核优秀的人员中产生。给予考核优秀的事业工作人员嘉奖。
四、奖励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六)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七)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五、奖励的比例
一般不超过事业工作人员总数的20%。
六、奖励的程序
(一)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种类、条件、比例和程序等,经党组研究决定后予以公开。
(二)在年度考核中优秀的事业工作人员,办党组给予奖励决定。
(三)奖励决定单位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奖励决定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奖励决定作出一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奖励工作方案、奖励决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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