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20]092403号
  • 索   引  号 :BKA29G012020000327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 发 文 字 号 :津丽环罚字[2020]092403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20]092403号

字号: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0]092403号

  

  天津市金壁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59150XD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跃进路1200号

  法定代表人:韩朋

  你单位建设项目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7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7月2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混凝土搅拌生产,共建有4条HZS180自动混凝土生产线,其中3条已取得环保审批验收手续。第4条HZS180自动混凝土生产线为新建项目,2015年10月建成使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4条HZS180自动混凝土生产线均正在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你单位第4条HZS180自动混凝土生产线新建项目的项目类别属于第十九项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砼结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类,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该项目应办理环保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你单位该新建项目未依法办理环保验收手续擅自投产。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08月28日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0]0828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08月28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0]082802号)以及2020年09月16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经2020 年08 月27日案审小组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王琦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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