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20]092102号
  • 索   引  号 :BKA29G012020000316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 发 文 字 号 :津丽环罚字[2020]092102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
  • 联合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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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20]092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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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0]092102号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0]092102号

天津戴瑞米克隔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581142987

地址:天津市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四经路11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Chad Edwin Schuchmann

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8月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8月3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东丽区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厂区废水总排放口的废水进行了现场取样,经委托天津津滨华测产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水水样进行检测,你单位废水总排放口排放的废水水样中三氯乙烯浓度为2.1mg/L,超过了《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氯乙烯三级标准1.0mg/L的限值。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0828日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津丽环听告字[2020]082804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0828《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0]082804号)以及2020年8月28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经我局案审小组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王琦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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