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0]092404号
天津绿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MCYQ3W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务本一村硫酸厂院内2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杨书忠
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8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8月4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东丽区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环保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现场检查时,东丽区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你单位生产车间废水排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经监测,你单位生产车间废水排口排放废水中总镍的排放浓度为0.72mg/l,超过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新建企业水污染物(表2)中总镍的排放限值0.5 mg/l。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本市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当符合严于国家标准的本市地方标准;本市地方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08月28日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0]08280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08月28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0]082805号)以及2020年9月4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经我局案审小组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王琦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