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
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涉农街道、功能区: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水体和自然生态环境,减少畜禽养殖污染物的排放,实现畜禽养殖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我局制定了《天津市东丽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9日
(联系人:杨智来;联系电话:84373319)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东丽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2021-2025年)
二〇二三年六月
目 录
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展 5
(一)畜禽养殖业现状 5
(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展 5
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存在问题分析 6
(一)畜禽养殖规模以下治理水平有待提高 7
(二)畜禽养殖工作长效监管难度大 7
(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尚存瓶颈 7
(四)畜禽粪污还田相关配套标准滞后 7
三、指导思想和规划依据 8
(一)指导思想 8
(二)基本原则 8
(三)规划依据 10
(四)时限范围
四、工作要点及目标指标
(一)新时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二)目标与指标
五、主要任务
(一)合理调控畜禽养殖空间布局
(二)源头减量,促进畜牧业绿色转型升级
(三)分类治理,科学施策确保污染防治效果
(四)加快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效率和水平
(五)防范风险,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
(六)创新监管,加强信息共建共享
(七)落实责任,提高养殖从业者环保意识
(八)完善体系,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六、重点区域
七、保障措施 20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任务落实 20
(二)增加多元投入,完善政策资金技术扶持 20
(三)加大宣传教育,营造生态环保舆论氛围 21
附图1:东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示意图
近年来,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农村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对保障消费者“菜篮子”供给、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受粗放型养殖方式的影响,产生的大量养殖污染成为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贡献源。为更好的规范行业发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201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并鼓励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为贯彻执行条例要求,天津市东丽区启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以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展
2019年,全区生猪年末存栏2845头、奶牛年末存栏861头、绵羊年末存栏5370头,蛋鸡年末存栏4.91万只,蛋鸭年末存栏0.29万只,肉牛年末存栏415头。
各街道规模化养殖现状。区域范围:主要包括华明街、金钟街,表1-1。
表1-1 规模养殖场数量现状表 单位:家
序号 |
街道 |
生猪 |
奶牛 |
蛋鸡 |
肉鸡 |
肉牛 |
肉羊 |
合计 |
1 |
金钟街 |
1 |
0 |
0 |
0 |
0 |
0 |
1 |
2 |
华明街 |
0 |
1 |
0 |
0 |
0 |
0 |
1 |
3 |
小计 |
1 |
1 |
0 |
0 |
0 |
0 |
2 |
自2013-2019年起东丽区已完成8家规模畜禽养殖场的粪污治理工作,其中“十三五”期间完成6家。截止2019年东丽区已经对3家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了粪污治理设施设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100%。在2016-2019年东丽区完成了畜禽粪污治理工程建设8家,确保了在2019年全区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到2019年底拆除3家,关停2家,空圈1家,其余两家正常养殖,配套治理设施均能正常运行,有专业技术人员指导,运行管理到位。
东丽区2016年前全区畜禽粪污消纳量为粪便2.83万吨、污水5.75万吨,全区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了55%。东丽区在 2017年起逐步削减了全区养殖量,通过关停并转等方式从源头减少粪便产生量约1.32万吨/年,污水2.75万吨/年。2019 年底全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6%,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6%,2019年底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6%。
2019年底,东丽区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工作,划定禁养区面积为148.47平方公里。
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存在问题分析
“十三五”期间,我区各畜种规模化养殖水平均有所提升,但较难用法律法规约束其养殖行为的规模以下养殖户还广泛存在。规模以下养殖水平低、分布点多,无序化排污治理难度大,往往没有配套相应的粪污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配套设施,缺乏专业技术人员指导,运行管理不到位,环境监管难度大。加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对此类养殖行为,尚难进行有效规范约束,规模以下养殖生态环境风险不容忽视。
全区规模以上养殖企业在生产环节多具备完善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平台,但在粪污资源利用全过程管理方面仍显欠缺,尚未形成规范化台账式管理制度和智能化信息管理平台,制约长效监管效应。
目前,全区畜禽粪污资源的有效利用、合理利用、安全利用,保证生态环境质量安全,还需构建体制、机制保障。具体表现为部分养殖散户畜禽养殖粪便收集、运输,缺乏有效的服务机制和运营模式,导致养殖散户畜禽粪污收集难度较大,收集率、转化利用率不高;种养结合缺乏统一规划,结合区域多分散,导致种养业不能实现有效循环;种养结合模式下的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及市场机制尚未形成,如农家肥和有机肥施用及还田风险评估、粪污养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测定等技术服务,畜禽粪污还田的“回收-处置-利用”全产业链还存在壁垒。
从制度体系宏观层面来看,我国目前关于养殖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存在相关标准、规范缺乏时效性,与国家宏观政策方向的协调性差,比如现阶段畜禽粪污处理提倡通过资源化利用渠道实现污染治理,但与之相配套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是2005年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1年开始发布执行,沿用至今。除常规监测控制指标外,未考虑畜禽养殖行业的特殊性,一些特殊限制指标不明确。
三、指导思想和规划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为主线,以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以推动主要污染物控源减量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主要工作内容,以全区域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单元,同时兼顾规模以下养殖户,完善生态安全消纳为主、达标治理为辅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体系,降低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质量的畜禽养殖污染风险,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持续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为实施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1.环境优先,绿色发展
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公共卫生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推动畜禽养殖业由资源消耗型向循环利用型转变,发展环境友好型畜禽养殖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2.统筹兼顾、有序推进
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奖惩并举,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模式的构建,保障畜产品供给稳定,实现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和谐统一。
3.预防为主,利用优先
从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环境准入、生产过程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提出畜禽养殖污染“源头”预防措施。在技术模式选取、管理措施制定方面,突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特点,以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为核心,最大限度实现畜禽养殖污染物综合利用,对无法实现综合利用的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因地制宜,分类管控
充分考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复杂性、对不同地区、不同养殖类型、不同养殖规模、不同养殖技术的畜禽养殖单元提出差异化管控措施,因地制宜建设污染物治理及综合利用处置设施,最终实现污染物处理成本低廉化、提高防治成效。
5.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相结合,对畜禽养殖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完善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技术 和配套设施,以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为核心,最大限度地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安全利用,对无法实现综合利用的废弃物实行无害化处理。
6.多方联动,合力推进
充分发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优势,完善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支持力度。
1.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施行,2018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7月1日施行,2015年修正;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13]第643号,2014年1月1日施行;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8)《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农办牧〔2017〕11号;
(9)《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号);
(10)《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
(11)《天津市畜牧条例》2012年5月修正;
(12)《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3月1日施行;
(1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9月修正;
(14)《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日施行;
(1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9]23号);
2.技术规范与标准
(1)《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1168-2006);
(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3)《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
(4)《有机肥料》(NY/525-2012);
(5)《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6)《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
(7)《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8)《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原环保部,2016年10月。
3.相关资料
(1)《东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资料。
规划时限为2021—2025年。规划范围包括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及散养户。
四、工作要点及目标指标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源头管控。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治理措施,强化对畜禽养殖等规模化养殖项目源头监管,坚持源头管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满足环境准入条件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治理措施,加强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严格项目验收,确保畜禽养殖产业发展符合区域环境功能定位和环境保护要求。
推行清洁生产工艺。要推广清洁生产要求,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自动喂料、自动饮水、环境控制等现代化装备。在源头减量上下功夫,推广干清粪、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等技术模式,控制养殖污水产生量;在过程控制上,推广微生物处理、臭气控制等技术模式,加速粪污无害化处理过程,减少氮磷和臭气排放;在末端利用上,根据不同畜种、不同模式,推广能源化、清洁回用等技术模式。
加强畜禽养殖环保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对无相应土地消纳畜禽养殖场粪污的养殖场,必须按环保要求,配套相应的粪污收集、贮运和处理能力的设施,实现粪便及污水资源化、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生产设施、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重点强化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粪污沼气化处理、固废制有机肥、沼气利用、沼液贮存等工程的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降低二次污染风险。
持续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防控环境污染风险。坚持以地定畜、以种定养,统筹考虑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优化调整畜牧业生产布局、确定畜禽养殖规模。支持养殖场配套相应规模的粪污消纳土地,以农用有机肥为主要利用方向,粪污替代化肥还田利用,实现化肥减量。鼓励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作为液体肥料科学还田利用。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及标准体系建设,确保科学合理安全施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农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已完成治理项目的巡查执法及监督指导力度,防止治污设施建而不用、建而不运、污染偷排的现象发生。
1.规划目标
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基础设施,进一步提升畜禽养殖生产全过程的生态化水平;粪污处理利用技术模式趋于成熟稳定,全区逐步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畜禽粪肥资源化利用市场化运作机制;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制度体系,降低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畜禽养殖污染风险。
2.具体指标
到2025年底前,全区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率不下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有效运行率达到100%。
五、主要任务
结合区域环境容量,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和规模的需要,认真落实禁养区划定方案及相关管理规定,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有畜禽养殖场、养殖户等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区域内禁养区的环境监督执法工作,严防不合规的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发生,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并积极与国家及地方政策对标对表。
根据农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发展规划,各类适养区要依据自身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区域养殖总量、养殖品种,确保规模养殖场、专业户、散养密集区实现污染防治设施全覆盖,污染物排放与资源化利用满足相关要求。
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提高新建规模化养殖准入条件,落实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治理措施,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效果。
在“以种定养”、科学合理评估区域畜禽养殖土地承载能力、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布局区域行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以绿色发展为主线,畜禽养殖生产过程推广清洁生产技术,支持建设自动喂料、自动饮水、环境控制等现代化装备,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等实用技术和模式,依托培育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及种养循环示范场等建设项目,从源头上减少粪污总量。
强化畜禽养殖行业生产过程环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规范兽药、饲料、疫苗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加强养殖环节的使用监管,严控饲料中抗生素、重金属类污染物超标,确保畜产品和粪肥原料安全,促进源头减量。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严格落实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和规定,经“规模化畜禽粪污治理”专项工程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和粪污处理设施要适时进行修复、改造、提升,实现规模养殖场(小区)设施化、生态化、无害化水平全面提高,治污设施得以稳定运行、粪污资源得以有效利用。在科学测算属地生态环境容量、养殖密度的前提下,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规模场治污设施要贯彻实施“三同时”制度,根据不同区位条件、不同畜种,积极倡导“种养结合、以地定养”理念,采用沼气处理、生产有机肥等措施,将粪污处理后就近还田利用或能源化利用;周边消纳土地不足,可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实施粪污资源综合处理及无害化利用,且严防运营中二次污染的发生;处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周边消纳土地不足,要强化工程处理措施,如固态部分生产有机肥料、液体部分经处理后依法持证达标排放,并开展自行监测。
现存养殖专业户适度集约化经营,场区自建粪污暂存设施或采用“共建、共享、共管”模式,实现养殖粪污的全量收集。收集后的养殖粪污,可利用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消纳粪污,实现粪便和污水就近资源化利用;当周边消纳土地不足,可委托第三方处理中心进行粪污的集中式处理利用,实现粪污资源处理利用的市场化运作。
综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散养户实施差别化政策。规划保留的散养户粪污要采用“共建、共享、共管”模式,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实现养殖粪污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并逐步纳入日常监管范围;规划拆除的散养户依据各地相关政策有序退出,退出前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养殖粪污要配套建设相关暂存设施,确保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突出养分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动建立畜禽养殖粪污收集、处理、利用三级服务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探索三级服务体系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及适用于不同养殖规模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第三方服务模式,不断提高畜禽养殖粪污收集处理利用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有效破解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
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确保科学合理施用。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技术导则和规范的制定,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制定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计划,根据养殖规模明确配套农田面积、农田类型、种植制度、粪肥使用时间及使用量等。完善肥料登记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
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掌握粪污养分和有害物质含量;加强对畜禽粪污还田风险评估,严防生态环境风险。
建立粪污处理利用台账,推动实施信息化管理。各相关部门督促规模养殖场、专业机构和种植业农户做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全过程信息记录。
建立联动共享机制,共享畜禽养殖生产及环境监管领域的必要信息与数据。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畜牧业发展主管部门充分对接,实现畜禽养殖场(小区)生产、污染防治、资源化利用等相关情况的互通互联。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向畜牧业发展主管部门定期通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环评审批及执法案件办理情况。
严格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的主体责任。大力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切实增强广大养殖业主的环保意识,提高养殖从业者治污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切实履行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养殖场(户)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合规治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从事畜禽规模养殖要严格落实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或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行监测、监测信息公开等工作,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健全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持续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加速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回收处理体系,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收集处理病死畜禽,提升集中处理比例。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重点区域
“十四五”时期,区内养殖总体规模不再扩大,现有规模养殖场主要向科技型、生态型为主的良种繁育、特色养殖、休闲观光畜牧业转型提升。散养户有序退出。
未来将控制养殖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建大的养殖项目,已有养殖场进行提升改造,养殖畜种以蛋鸡、生猪、肉羊养殖为主,蛋鸡存栏有所增加,其他畜禽生产规模持续下降,2025年主要畜种发展目标如下:
——生猪出栏量为2000头,主要分布在金桥和金钟。
——奶牛存栏量850头,主要分布在华明。
——蛋鸡存栏量2.5万只,主要分布在华明和新立。
——肉牛出栏量为100头,主要分布在新立。
——肉羊出栏量为1400只,主要分布在新立、军粮城和金钟。
表6-1 各街道畜禽养殖现状与规划
镇 |
生猪出栏量(头) |
奶牛存栏量(头) |
蛋鸡存栏量(万只) |
肉牛出栏量(头) |
肉羊出栏量(只) | |||||
2019年 现状 |
2025年 规划 |
2019年 现状 |
2025年 规划 |
2018年 现状 |
2025年 规划 |
2018年 现状 |
2025年 规划 |
2018年 现状 |
2025年 规划 | |
军粮城 |
244 |
200 |
0 |
0 |
0.47 |
0.3 |
0 |
0 |
0 |
300 |
金钟 |
1409 |
1200* |
0 |
0 |
0.91 |
0.3 |
0 |
0 |
317 |
300 |
金桥 |
6253 |
200 |
0 |
0 |
0.89 |
0 |
115 |
0 |
240 |
200 |
无瑕 |
25 |
0 |
0 |
0 |
0.05 |
0 |
136 |
0 |
138 |
0 |
华明 |
29 |
0 |
861 |
850* |
1.4 |
1.3 |
0 |
0 |
0 |
200 |
新立 |
546 |
400 |
0 |
0 |
1.19 |
0.6 |
295 |
100 |
2499 |
400 |
合计 |
8506 |
2000 |
861 |
850 |
4.91 |
2.5 |
546 |
100 |
3194 |
1400 |
注*:为规模场规划数量,其余为散养户规划数量。
七、保障措施
各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建立有效的部门沟通协作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任务,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形成部门合力。
加大畜禽养殖业环保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污,以及在禁养区内擅自建设养殖场等环境违法行为。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根据“双随机”要求对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强化粪污还田利用过程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依法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相关工作,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内容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依法严格监管。
农业、环境、水务等相关部门形成联动机制,通过部门联合监督、专项督查和日常监督等多种监管方式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充分运用各类扶持政策,积极健全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现代畜牧业政策框架体系,逐步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通过拓宽资金渠道,加强资金整合,逐步建立涉及财政、企业、社会的多元投入机制,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资金支持,重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有机肥生产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扶持措施。
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介资源,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舆论宣传,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养殖业主和广大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及时通报各地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进展、亮点与问题,对治理不力、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主体进行曝光,赢得舆论宣传工作的主动权。积极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和养殖协会制定相关规程,规范畜禽养殖行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养殖户和人民群众的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形成群防群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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