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区河(湖)长办关于调整河(湖)长制相关制度的通知 |
津丽河长办〔2022〕12号
各街道(功能区)河(湖)长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区河(湖)长办结合我区河(湖)长制工作实际,对河(湖)长制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东丽区河(湖)长制考核办法
2.东丽区河(湖)长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3.东丽区河湖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天津市东丽区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2年8月11日
(联系人:王齐鲁 联系电话:022-2498274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东丽区河湖长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各项工作任务,激励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河湖长制工作职责,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有效维护河湖生命健康,依据《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天津市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属地原则,以河湖水质达标为目标,以落实河湖长制主要任务为抓手,落实党政领导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强化考核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河湖长对街级河湖长实施的河湖长制考核。考核范围为设市、区级河湖长的河湖及街道(功能区)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条 考核由区河(湖)长制办公室组织相关区级责任部门实施,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条 按照各街道、功能区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河湖管护、防洪除涝和水污染治理工作侧重点不同,实施差异化考核。
第二章 考核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实行月度考核、年度考核两种形式。月度考核河湖水质、河湖管护、社会监督评价及履职情况,年度考核河湖长制年度任务、河湖长制落实情况、月度独立考核项。
(一)月度考核
采用定期监测、日常抽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考核成绩由以下各部分考核成绩按权重赋分计算。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河湖水质: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由区生态环境局实施考核;设置在市、区级重要河湖的排水口门水质,由区生态环境局监测、区河(湖)长制办公室根据监测结果考核;各街道(功能区)雨水管网重要节点水质、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由区水务局实施考核。
2.河湖管护:河湖环境卫生、河湖岸线管理及河湖取排水管理,由区水务局实施考核。
3.社会监督评价:市河(湖)长办考核暗访反馈问题情况、河(湖)长制信息平台社会监督员反馈问题,由区河(湖)长制办公室实施考核。
4.履职情况:街级河湖长巡河湖、河湖长推动问题解决及街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情况,由区河(湖)长制办公室实施考核。
5.月度独立考核项:
其中,减分内容包括:
(1)每月未开展河湖长制工作宣传的;
(2)河湖水环境问题被区河(湖)长办通报的;
(3)按照《天津市东丽区河湖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被区河(湖)长办约谈的;
(4)街域内发现新增黑臭水体或已治理黑臭水体反弹的;
(5)区级河湖长巡查指出河湖管护问题的。
加分项包括:
(1)个人或集体因河湖长制工作受到区委、区政府通报表扬、表彰的;
(2)每月开展2次以上(含2次)河湖长制宣传的;
(3)河湖长制工作被区级媒体正面报道的;
(4)河湖长制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的典型经验、案例,在区级河湖长制工作简报、专报、通报上刊载的。
(二)年度考核
1.区河(湖)长办相关成员单位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当年市级河湖长制年度考核通报情况、职责分工落实情况、对街道(功能区)相关河湖长制工作监督检查、“河湖长吹哨、部门报到”制度落实等情况,由区河(湖)长制办公室实施考核。
2.各街道(功能区)考核成绩由月度考核平均成绩及年度综合性考核成绩按权重赋分计算。年度综合性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河湖长制主要任务:区河(湖)长办组织相关区级责任部门制定年度河湖长制主要任务实施内容及评价标准,并由任务牵头区级责任部门实施考核。
(2)河湖长制工作机制落实情况:各街道河湖长制考核、监督检查、组织协调、“一河(湖)一策”方案实施、河湖长“向群众汇报”、信息公开、信息报送、工作培训、信息平台维护等情况,由区河(湖)长办实施考核。
3.年度独立考核项:加分项与减分项,同一事项加减分以最高分为准,不实行累计加减分,由市河(湖)长办实施考核。其中,加分项内容包括:
(1)个人或集体因河湖长制工作受到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表扬或上级部门通报表彰的;
(2)河湖长制工作在市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
(3)河湖长制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的典型经验、案例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可的。
减分项内容包括:
(1)因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不力被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的;
(2)市、区级总河湖长、河湖长指示批示的重点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完成的;
(3)组织协调跨区域、跨部门河湖治理保护工作不力的;
(4)主流媒体曝光或社会监督举报河湖管护问题属实的;
(5)被区委、区政府约谈、通报批评及被区河(湖)长办提请有关部门问责的;
(6)未按要求在市、区管河道开展妨碍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的;
(7)年度内未对“榜样河长 示范河湖”典型案例进行专题宣传的;
(8)本街道(功能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发现涉河湖问题的;
(9)区级河湖长制奖补资金使用不规范、预算执行不到位的。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七条 综合评定考核成绩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成绩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至90分(不包括90分)为良好,70分至80分(不包括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不包括70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区级财政安排河湖长制奖补资金的依据、河湖长制责任追究的依据,同时,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及区级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东丽区河(湖)长制考核办法》(津丽河长办[202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天津市东丽区河湖长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区河湖长制考核工作公平、公正、简洁,增强考核的可操作性,激励广大河湖长担当作为,根据《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天津市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若干措施》相关要求,按照《天津市河湖长制考核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级河湖长对街级河湖长实行的河湖长制考核。考核范围为全区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条 考核形式分为月度考核、年度考核,分别由各单项(子项)考核组成。最终成绩根据各单项(子项)排名换算成绩后按照赋分权重进行计算。
第四条 按照各街道、功能区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河湖管护、防洪除涝和水污染治理工作侧重点不同,实施差异化考核。
第二章 月度考核
第五条 月度考核内容包括河湖水质情况、河湖管护情况、河湖长履职情况、社会监督评价情况、月度独立考核项等5个单项。
(一)河湖水质情况
考核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排水口门水质、市政管网水质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等3个子项,赋分权重分别为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占70%、排水口门水质占15%、市政管网水质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占15%。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作为差异化考核项,市政管网水质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按7:3,共占15%。
1.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
(1)考核范围:辖区内的全部考核断面及出入境断面,即国考、市考断面。
(2)考核内容: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同比变化率和出入境浓度比值。
(3)考核规则:以区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月度通报为准。
2.排水口门水质
(1)考核范围:市、区重要河流的排水口门或汇入的支流干渠。
(2)考核内容:对市、区重要河流的排水口门或汇入的支流干渠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水质指标进行抽测,对未抽测口门的区作为差异化考核项。
(3)考核规则:以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确定口门各项水质指标的标准限值,对每个抽测口门水质结果的所有单项水质指标与标准限值作比后求和计算综合指数,根据全部抽测口门的综合指数平均值,由低到高排名。
3.市政管网水质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1)市政管网水质考核范围:各街道、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华明高新区的重要节点水质情况。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考核范围:东丽湖南部污水处理厂、东丽湖温泉度假旅游区污水处理厂及华明高新区,作为差异化考核项。
(2)市政管网水质考核内容:对雨水管网中水的氨氮、总磷等水质指标进行抽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考核内容:根据《天津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月报》进行考核。
(3)市政管网水质考核规则:根据各街道、功能区雨水管网检测点位的每项水质指标结果,按照线性内插法计算综合污染指数再取平均值,当水质指标大于《GB/T 31962-201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级标准时得零分,当无水或水质指标满足地表水V类水质标准时得满分;对当月检测点位每项水质指标综合污染指数计算环(同)比变化率再取平均值,第一年采用环比方式考核、第二年相同点位采取同比方式考核,环(同)比水质改善得正分,环(同)比水质下降得负分。根据各街道、功能区综合污染指数、环(同)比变化率平均值之和,按照相关比例扣分。
(4)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考核规则:以《天津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月报》相关数据为基础,综合东丽区月度行业考核检查情况。
(二)河湖管护情况
考核河湖环境卫生、河湖岸线管理及河湖取排水管理等3个子项,赋分权重分别为河湖环境卫生占30%、河湖岸线管理占40%、河湖取排水管理占30%。河湖生态环境复苏考核按月对水质、水位、流量、水生动植物进行监测,并纳入考核。
1.河湖环境卫生
(1)考核范围:全区河湖。
(2)考核内容:损害河湖环境卫生等“乱扔”行为、垃圾未收集清运等“乱堆”行为。
(3)考核规则:河湖水面或堤岸垃圾等“乱扔”行为的,每处扣2分;水生植物未按要求打捞、堤岸杂草未按要求清理,每处扣2分;河湖管理范围内有成片垃圾等“乱堆”行为的,每处扣5分。
2.河湖岸线管理
(1)考核范围:全区河湖。
(2)考核内容:非法侵占水域、滩地和违规种植、养殖等“乱占”行为;违法违规建设涉河湖项目等“乱建”行为;非法取土等“乱采”行为。
(3)考核规则:每发现一处新增“乱占”“乱建”“乱采”行为,扣5分;河道沿线绿化带、护栏破损的,每处扣2分。
3.河湖取排水管理
(1)考核范围:市、区管河湖及城市排水设施。
(2)考核内容:违规排水等“乱排”行为、违规取水等“乱取”行为。
(3)考核规则:在市、区管河道取排水前,未向所在河道管理单位报告擅自取排水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在市、区管河道排水后,未向所在河道管理单位报备实际排水情况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违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污情况,每发现一处扣2分;排水水质不达标的或街域内水质严重恶化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三)河湖长履职情况
考核河湖长巡河湖、推动问题整改等2个子项,赋分权重分别为河湖长巡河湖占30%、推动问题整改占70%。
1.河湖长巡河湖
(1)考核内容:街级责任河湖长每周有效巡河湖不少于1次。
(2)考核规则:巡河湖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未按期限解决的不得分;巡河湖达标率低于60%(不含60%)的不得分,100%得满分,60%-100%(不含100%)按比例扣减分数。
2.推动问题整改
(1)考核内容:区级及以上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完成情况。
(2)考核规则:国家部委反馈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个问题扣10分;市级发现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个问题扣5分。区级发现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个问题扣3分。
(四)社会监督评价情况
市河(湖)长办考核暗访反馈问题情况、河(湖)长制信息平台反馈问题情况2个子项,赋分权重分别为市河(湖)长办考核暗访反馈问题情况70%、河(湖)长制信息平台社会监督员反馈问题情况占30%。
1.市河(湖)长办考核暗访反馈问题情况
(1)考核内容:市河(湖)长办考核、暗访反馈问题及问题办结率。
(2)考核规则:市河(湖)长办考核、暗访发现问题,每处扣5分,未按时限办结每处加扣5分。
2.河湖长制信息平台反馈问题情况
(1)考核内容:河湖长制信息平台社会监督员反馈问题情况及问题办结率。
(2)考核规则:每反馈1处扣3分,未按时限办结每处加扣2分。
(五)月度独立考核项
1.考核内容:包括加分项与减分项。
2.考核规则:根据相应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加减分。其中,加分项内容包括:
(1)表彰类:个人或集体因河湖长制工作受到区委、区政府通报表扬、表彰的,加5分。
(2)宣传类:每月开展2次以上(含2次)河湖长制宣传的,加3分。
(3)媒体报道类:河湖长制工作被区级媒体正面报道的,每项加3分。
(4)经验模式类:河湖长制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的典型经验、案例,在区级河湖长制工作简报、专报、通报上刊载的,每项加2分。
减分项内容包括:
(1)每月未开展河湖长制工作宣传的,扣3分。
(2)河湖水环境问题被区河(湖)长办通报的,每项扣3分。
(3)专项考核发现问题的,每处扣3分。
(4)按照《天津市东丽区河湖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被区河(湖)长办约谈的,每次扣5分。
(5)街域内发现新增黑臭水体或已治理黑臭水体反弹的,每处扣5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加扣5分。
(6)区级河湖长巡查指出河湖管护问题的,每处扣10分。
第六条 月度考核成绩计算
月度考核成绩满分100分,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月度考核成绩=河湖水质情况×40%+河湖管护情况×25%+河湖长履职情况×15%+社会监督评价情况×10%+独立考核项×10%。
第七条 月度考核程序
(一)考核分工及上报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及排水口门水质监测,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核情况报送至区河(湖)长办。
区水务局负责建成区雨水管网重要节点水质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河湖管护情况考核,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核情况报送至区河(湖)长办。
区河(湖)长办负责河湖长履职、社会监督评价、独立考核项中减分项考核情况于每月10日前完成。
各街道、功能区负责提供独立考核项中加分项的文字说明及佐证材料,于每月10日前报送至区河(湖)长办。
(二)评价赋分
区河(湖)长办按照赋分权重确定月度考核结果。
(三)结果通报
区河(湖)长办按月对月度考核结果进行全区通报。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八条 对河长制成员单位年度考核,以100分为基础实行倒扣分制。
(一)根据当年市级河湖长制年度考核通报反馈问题,每处扣5分。
(二)落实河湖长制职责分工不到位,相关问题被上级部门通报的,每次扣5分。
扣分依据:以市河(湖)长办相关通报为准,截止日前为每年12月31日。
(三)未对本单位牵头负责的相关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扣5分。
扣分依据:各相关任务牵头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供相应文字说明及佐证材料。
(四)相关部门落实“河湖长吹哨 部门报到”机制发生推诿扯皮、不解决问题的,每次扣10分。
扣分依据:各街道、功能区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供相应文字说明及佐证材料,区河(湖)长办负责汇总。
第九条 街道(功能区)年度考核成绩由月度考核平均成绩及年度综合性考核成绩组成。年度综合性考核内容包括河湖长制主要任务、河湖长制工作机制落实情况、年度独立考核项等3个单项。
(一)河湖长制主要任务(100分)
考核内容:区河(湖)长办组织相关区级责任部门制定年度河湖长制主要任务的实施内容、评价标准,并根据任务涉及的街道、功能区实施差异化考核。
(二)河湖长制工作机制落实情况(100分)
考核内容:各街道(功能区)河湖长制考核、监督检查、组织协调、“一河(湖)一策”方案实施、河湖长“向群众汇报”、信息公开、信息报送、工作培训、信息平台运用等情况。
1.河湖长制考核(30分)
未建立对河湖管护队伍的考核、清退机制的,扣10分;相关考核、清退机制中未对各级、各类检查发现问题进行细化规定的扣5分,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相应机制调整完善的,加扣10分;未严格落实对第三方队伍的考核、清退相关规定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超过5次的,本项不得分。
2.监督检查(15分)
按照本级制度规定,对河湖管护队伍履责情况未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扣减累计不超过10分;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采取相应措施并督促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超过5次的,本项不得分。
3.组织协调(15分)
街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对市、区级部署重点工作任务未通过组织会议、巡河、批示等方式推动落实的,扣10分;街级河(湖)长办对河湖长制工作定期调度会商机制未建立的,扣5分。
4.“一河(湖)一策”方案实施(10分)
市、区、街三级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中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扣减累计不超过10分。
5.河湖长“向群众汇报”(10分)
街级河湖长未按要求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履职情况的,扣5分;汇报内容和公开范围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未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作出满意答复的,扣2分。
6.信息公开(5分)
街级河湖长制考核成绩未公开的,扣2分;河湖名录及河湖长名单未公告的,扣2分,公告信息更新不及时的,扣1分。
7.信息报送(5分)
河湖长制相关工作报告未按要求报送的,扣3分;报送不及时的,扣2分。
8.工作培训(5分)
未按要求参加市、区河(湖)长制年度培训计划、内容,扣2分;未按计划实施培训的,扣2分;全年培训范围覆盖率未达到80%及以上的,扣1分。
9.信息平台运用(5分)
河湖长制信息平台基础信息未准确及时维护的,每次扣1分,扣减累计不超过5分。
(三)年度独立考核项
1.考核内容:包括加分项与减分项,同一事项或问题加减分以最高分为准,不实行累计加减分。
2.考核规则:根据相应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加减分。其中,加分项内容包括:
(1)表扬表彰类:个人或集体因河湖长制工作受到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表扬或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项加20分;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表扬的,受到中央部门、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或表彰的,每项加15分;受到其他市领导同志批示表扬的,每项加10分;受到市级部门通报表扬或表彰的,每项加5分。
(2)媒体报道类:河湖长制工作在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中央媒体正面报道的,每项加15分;在国家部委级行业媒体正面报道的,每项加10分;在天津日报、天津人民广播电台、天津电视台、津云、北方网、今晚报等市级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每项加5分。
(3)经验模式类:河湖长制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的典型经验、案例,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认可的,每项加15分;获得市委、市政府认可的,每项加10分;在水利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简报刊载等获得国家部委认可的,每项加10分;在市河湖长制工作简报刊载等获得市级部门认可的,每项加5分。
减分项内容包括:
(1)因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不力被党中央、国务院通报及以上方式批评问责的,每项扣20分;被党中央部门、国家部委或市委、市政府通报及以上方式批评问责的,每项扣15分;被区委、区政府通报及以上方式批评问责的,每项扣10分。
(2)市级总河湖长指示批示的重点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完成的,每项扣15分;市级河湖长指示批示的重点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完成的,每项扣10分;市级总河湖长、市级河湖长巡查指出的河湖管护问题,每个问题5分;区级总河湖长、河湖长指示批示的重点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完成的,每项扣5分。
(3)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中央媒体曝光河湖管护问题的,每个问题扣15分;国家部委级行业媒体曝光河湖管护问题的,每个问题扣10分;天津日报、天津人民广播电台、天津电视台、津云、北方网、今晚报等市级主流媒体曝光河湖管护问题的,每个问题扣5分;社会监督(单)举报问题情况属实的,每个问题扣2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个问题再扣2分。
(4)按照《天津市东丽区河湖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被区委、区政府约谈的,每次扣5分,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被区河(湖)长办提请纪检监察部门问责的,经查实每次扣15分。
(5)未按要求在市、区管河道开展妨碍行洪突出问题排查并建立清单台账的,扣10分,排查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处扣10分。
(6)街级总河湖长、河湖长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发现涉河湖相关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个问题扣10分。
(7)对跨区域、跨部门河湖管护突出难点问题,未按相关要求提请街级总河湖长、河湖长组织协调推动,而直接上报区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的,每次扣5分;在区河(湖)长办组织协调过程中,发生推诿扯皮、不解决问题的,每次扣10分。
(8)区级河湖长制奖补资金使用方案未具体到项目、预算不细,奖补资金未按照《天津市东丽区河(湖)长制考核奖补办法》规定用途使用,奖补资金未按照方案全部执行的,扣10分。
(9)本年度市级河湖长制年度考核通报反馈问题,每处扣5分。
(10)年度内未对“榜样河长 示范河湖”典型案例进行专题宣传的,扣5分。
第十条 年度考核成绩计算
(一)年度综合性考核成绩计算
年度综合性考核成绩=河湖长制主要任务×40%+河湖长制工作机制落实情况×30%+独立考核项×30%。
(二)年度考核成绩计算
年度考核成绩=月度考核平均成绩×60%+年度综合性考核成绩×40%。
第十一条 年度综合性考核分工
区河(湖)长办组织区级责任部门实施考核,并负责河湖长制工作机制落实情况及独立考核项考核。
区级责任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河湖长制主要任务考核。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
各街道对照本细则在年底前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转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及自评分结果报送区河(湖)长办。
(二)考核评价
区河(湖)长办组织区级责任部门通过督导检查或集中考核等方式对各街道进行考核评价。
(三)汇总赋分
区河(湖)长办汇总各项考核评价结果并赋分,最终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四)结果通报
区河(湖)长办将年度考核结果及相关情况报区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全区通报。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
考核成绩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成绩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至90分(不包括90分)为良好,70分至80分(不包括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河湖长制考核结果每月通过区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区级财政安排河湖长制奖补资金的依据,同时作为实施河湖长制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十六条 区河(湖)长办每年将考核结果报区委组织部,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区级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区河(湖)长办按照《天津市东丽区河湖长制考核办法》,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区级责任部门适时对本细则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河(湖)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市东丽区河(湖)长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津丽河长办[202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3
东丽区河湖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各项工作任务,强化河湖长制履职尽责,依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天津市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区委、区政府印发《东丽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东丽区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建立奖惩问责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对未依规依纪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责任或履职不到位的街级总河湖长、河区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认定、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区河(湖)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河(湖)长办)负责组织实施责任追究,根据问题线索情形,研判责任追究方式,确定责任追究对象,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第五条 区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提出问题线索并参与责任追究全过程。
第二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适用情形
第六条 河湖长制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提醒。采取书面形式,提醒告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加大工作推动力度、完善工作机制。
(二)责令整改。采取书面形式,要求责任人或责任单位限期完成相关问题整改。
(三)约谈。组织召开约谈会议,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四)通报批评。采取书面形式,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履职不力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相关规定予以信息公开。
(五)提请问责。对于责任河湖重大问题多、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街级河湖长和责任部门,由区河(湖)长办提请区纪委监委问责。
第七条 根据以下问题情形的事实、情节和后果,采取相应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适用于提醒的情形包括:
1.长效管护机制落实不到位,导致在河湖卫生、口门水质、排水设施养管、乱泼乱倒治理等方面出现问题的。
2.市、区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部署的重点工作组织推动不力,工作进度滞后的。
3.区级河湖长制月考核成绩排名末位的。
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处置不及时的。
(二)适用于责令整改的情形包括:
1.河湖水环境问题被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督办的。
2.区级河湖长巡查发现河湖管护问题的。
3.群众监督举报反映河湖管护问题突出的。
4.经提醒后仍落实不到位的。
(三)适用于约谈的情形包括:
1.对市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和区级总河湖长巡查发现河湖管护问题的。
2.对市、区两级总河湖长指示批示要求落实不力的。
3.市河(湖)长办督查检查、年度考核发现问题的。
4.对于区河(湖)长办督查检查、年度考核发现问题处置不力的。
5.在落实“河湖长吹哨、部门报到”机制过程中,履职不主动、推诿扯皮,导致水环境突出问题处置不力的。
6.履行河湖长制工作职责不到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导致市级年度考核失分的。
7.区级河湖长制年度考核成绩排名后三位的(优秀等次除外)。
8.河湖长制月度考核中,累计三次排名末位的。
9.辖区内出现重大水环境问题、水污染事件以及社会舆情或群众举报事项的。
10.河湖长制责任落实严重不到位,存在问题经提醒告知、责令整改后仍未有效解决,或问题整改不力、整改不到位,或问题反复出现的。
(四)适用于通报批评的情形包括:
1.同一河湖水域半年内反复出现2次及以上同一类河湖管护突出问题的。
2.辖区内或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水环境问题、水污染事件以及社会舆情或群众举报事项处置不力的。
3.河湖长制体制机制不完善、落实不力,造成河湖管护重点问题处置不力的。
4.市、区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部署的重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
(五)适用于提请问责的情形包括:
1.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督办事项整改不力、整改不到位的。
2.市河(湖)长办年度考核反馈问题处置不力的。
3.问题屡次整改不到位,敷衍塞责、虚假整改,造成不良影响。
4.重大水环境问题、水污染事件、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举报事项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5.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在责任追究期间发现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涉嫌违法犯罪,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及结果应用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问题线索来源以下情况之一:
(一)市、区级总河湖长、河湖长批示指示要求。
(二)国家部委及市委、市政府通报。
(三)市、区河(湖)长办及其他市、区级部门监督检查。
(四)市、区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建议。
(五)群众监督举报、媒体曝光等其他形式。
第十条 区河(湖)长办根据问题情形,研究确定责任追究对象及方式,并按照以下权限和程序实施责任追究。
(一)提醒
需提醒的,经区河(湖)长办主任同意后,由区河(湖)长办向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发送提醒函。
(二)责令整改
需责令整改的,经区河(湖)长办主任同意后,由区河(湖)长办向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发送整改通知书。
(三)约谈
1.需对街级总河湖长或区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的,区河(湖)长办将相关问题情况及约谈建议报请区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区级总河湖长或区级河湖长实施约谈。
2.需对街级河湖长或区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约谈的,区河(湖)长办根据问题所在河湖及行业领域,将相关问题情况及约谈建议报请区级河湖长同意后,由区河(湖)长办主任实施约谈。
3.对年度考核成绩排名末位的街道(优秀等次除外),由区级总河湖长对街级总河湖长进行约谈;河湖长制月度考核中,累计三次排名末位的街道(优秀等次除外),由区级河湖长对街级河湖长或街道河湖长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4.约谈可按相关规定适时邀请媒体记者参加并公开信息。
(四)通报批评
1.需对街级总河湖长或区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由区河(湖)长办报请区级河湖长同意后,由区河(湖)长办印发通报。
2.需对街级河湖长或区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经区河(湖)长办主任同意后,由区河(湖)长办印发通报。
第十一条 需要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问责的,按照以下权限和程序实施。
(一)需要对街级河总湖长、河湖长、区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负责人问责的,由区河(湖)长办提出问责建议,报请区级总河湖长同意后,由区有关部门实施。
(二)需要对街道(功能区)河湖长制相关责任人或区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问责的,经区河(湖)长办主任同意后,向相关街道或区有关部门发送问责建议书,由街道或区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对相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经区河(湖)长办向区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区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收到书面申诉后,应当责成区河(湖)长办或实施问责的相关部门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到提醒函或责令整改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及相关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区河(湖)长办。
第十四条 被约谈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在约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河(湖)长办报送相关问题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被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在收到通报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河(湖)长办报送书面检查材料及相关问题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提请区有关部门或街道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问责后,由问责实施部门将结果反馈至区河(湖)长办备案。
第十七条 区河(湖)长办组织相关区级部门,对整改落实情况应进行复查,对产生的相关文件、资料,按要求整理汇总、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区河(湖)长办将相关责任追究情况抄送区委组织部门,责任追究与绩效考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等挂钩,对责令整改3次及以上、约谈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1次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东丽区河(湖)长制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津丽河长办〔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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