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天津市东丽区水务局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 天津市东丽区司法局关于印发《东丽区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公安东丽分局、区司法局、区水务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落地见效,按照市水务局 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印发的《天津市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结合我区水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现印发《东丽区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水务局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公安东丽分局 天津市东丽区司法局
2023年8月15日
(联系人:沈松奎;联系电话:022-24394696)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落地见效,按照市水务局 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印发的《天津市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针对东丽区防洪安全领域、水资源生态水环境保护领域、河道管理领域及重点水利安全保卫领域现状实际,组织开展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聚焦河湖安全保护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水务部门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取水、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全面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加大河湖水域行政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我区河湖管理秩序,保障水事安全。
二、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东丽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由区水务局牵头,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公安东丽分局、区司法局参加。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水务部门:具体负责全面排查各重点任务领域的问题线索,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中,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及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工作。
审判机关:加强与水务部门协调沟通,对重大疑难复杂水事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给予指导。依法审理重点领域涉水违法案件,适时发布水事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对于河道设障、侵占毁坏水工程等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违法行为,水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法及时受理,提高审查与执行效率,维护河湖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机关:围绕本地区水事秩序,加强与水务部门的会商研判。对水务部门和有关综合执法机构移送的问题线索,可与水务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加强汛期社会面治安巡逻防控。依法受理水务部门和有关综合执法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依法打击危害河湖安全的犯罪行为,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围绕重点任务领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统一部署,与水务部门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重点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打击以下重点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强化防汛安全保障
重点查处在河道、水库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非法设置拦河渔具,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等活动。
(二)强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安全保障
依法查处非法取水、河湖“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危害、拒不服从水资源调度和因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行为;查办非法围垦河湖、破坏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等涉嫌犯罪的案件。
(三)强化河道安全保障
重点查处非法侵占河湖水域,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破坏占用水利工程,非法围垦河湖或者围河围湖造地,非法取土,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方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核查等工作。
(四)强化重点水务工程安全保障
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领域。主要包括: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等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
四、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为期半年,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至12月。主要分为动员部署、违法线索排查、案件查处、总结提升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6月-7月)
1.部署启动专项执法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即日起至7月10日,完成动员部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专项执法工作方案。
2.召开专项执法行动推动会议(7月)。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邀请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加。
(二)违法线索排查(7月-11月)
1.全面开展自查。区水务局及局属基层单位按照分工组织做好河湖、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水土保持、工程运行、水文、安全生产等领域日常巡查和监管,全面排查水事违法线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中发现的水事违法线索,要及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2.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在发现问题线索时及时建立、更新问题线索台账(附件1),区水务局及局属基层单位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区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配合执法支队进行立案查处,执法支队及时录入水行政执法系统统计直报系统。
(三)案件查处(6月-11月)
1.依法查处案件。执法支队要及时建立、更新执法案件台账(附件2),对列入台账中的案件,实施销号制度。在案件立案、重大进展节点、结案后的10日内,应在水行政执法系统统计直报系统填报或更新案件登记表。对需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及时通报审判机关。对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2.加大汛期查处力度。要加大对严重影响行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责令整改、限期拆除、强制执行等多种措施,借此契机推动汛期阻水严重的违法问题整治到位,确保2023年度汛安全。
3.落实扫黑除恶常态化。将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贯穿于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过程,发现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要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
(四)总结提升(12月)
1.开展工作总结。全面总结专项执法行动经验,特别是多部门协作的有益做法,不断改进执法工作。
2.建立长效机制。在系统总结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基础上,针对防洪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制定或完善政策措施,不断健全水利行业监管与水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不断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行业监管、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好河湖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执法行动时间紧、范围广、任务重、要求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落实工作责任,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深入排查线索。做好河湖、水工程日常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线索和收到的举报线索做好收集汇总,保证线索信息完整、问题准确,同时建立问题线索台账,按时上报。
(三)加大立案查处力度。执法部门要对此次专项执法行动提高重视,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要准确核实,严肃立案、坚决查处,做到不错案、不漏案,对重点、难点问题,必要时可联系公安、检察部门办理,以此次专项执法行动为契机,进一步践行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四)加强协作配合。水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通过建立联络员制度等方式主动对接各相关部门,积极协调线索案件移送、案件查处、挂牌督办、执法监督、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协作力度,扎实做好职责分工中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形成工作合力。
附表:1.问题线索台账
2.执法案件台账
附表1
问题线索台账
单位名称:
序号 |
问题线索来源 |
发现(举报、移送)时间 |
问题或线索 基本情况 |
违法(被举报)主体 |
工作进展情况 |
线索处理情况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7) | |
1 |
①执法巡查类£ ②举报类£ ③其他部门监管类□移送部门: ④其他机构移送类□移送机构: ⑤其他类□ |
①线索核实情况: 是□ 否□ ②水利部门立案情况: 是□ 否£ ③移送到其他机构情况: 是£否£ 移送机构: |
|||||
2 |
|||||||
3 |
|||||||
4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附表2
执法案件台账
填报单位:
序号 |
执法 单位 |
案件名称 |
案件来源 |
立案 时间 |
案件查处情况 |
督办单位 |
结案时间 |
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是否移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
1 |
是□否□ |
是£否□ | |||||||
2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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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5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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