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3年东丽区卫生健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 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3年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津卫监督〔2023〕108号)文件要求,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2023年东丽区卫生健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东丽区卫生健康领域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3年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津卫监督〔2023〕108号)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工作精神和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工作要求,扎实开展本年度双随机抽查任务,有效统筹执法资源,减少多头执法;积极探索差异化监管模式,全力提高抽查工作的可续性、精准性和靶向性;力求以对企业最小化的干扰,切实助力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维护健康安全秩序,保障卫生健康安全。
二、检查对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公共场所,二次供水单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和经营单位,职业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机构,职业用人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及在华责任单位,餐具和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三、组织分工
(一)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我区卫生健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组织部署,组织制定2023年度东丽区“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负责督导“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随机抽查信息的公示工作;保障“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和其他条件。
(二)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
负责2023年我区卫生健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具体实施。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要动态维护检查对象名录库及执法人员名录库,维护“双随机”抽取信息系统,并根据市级“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具体要求,在信息系统内完成任务抽取并执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抽查结果按时报送区卫生健康委。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制定抽取规则,完善抽取信息系统
结合国家和天津市卫生健康委抽查计划,综合考量我区实际情况,本着不重复抽取国家和天津市双随机抽查单位及抽取上一年度未监督或被处罚过的单位的原则,在天津市卫生健康监督综合管理平台中进行随机抽取,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双随机抽查的规范化、专业化,实现全过程留痕。
(二)建立审管联动,完善“两库”信息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要强化审管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和获取被监督单位的变化情况,组织及时更新被监督单位名录库和监督执法人员名录库,完善“两库”个案信息。信息管理员要对被监督单位信息的填报进行质量控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执法人员参加双随机检查的监督执业范围,实行动态管理。任务清单正式下发后不得擅自调整;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任务单位或检查人员时,应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三)全面落实抽查任务,实行部门内执法统筹
区卫生健康委统筹组织本区“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确保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监督检查任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或进行移送。对同一抽查对象涉及多个执法科室或多项检查事项的,原则上一次性完成,全力避免多头重复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应充分运用卫生监督协管力量,切实提高任务完成率。
(四)规范信息报送,做好公示和宣传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应建立信息公示工作机制,在政务官网对每个检查对象和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检查对象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任务执行机构、检查日期、检查事项和检查结果,做到及时、准确、规范公示,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阳光监管。检查结果应在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全部归集公示,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跟踪指导,做好工作效果评估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做好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各项工作,加强督导指导,确保本区“双随机”抽查任务按时完成,适时组织对双随机任务执行情况的评估,定期通报执行情况,推动将评估结果纳入机构和人员年终绩效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提升队伍能力素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努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规范化进程,加强监督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开展专业培训,增强监督执法能力,提升监督员专业水平。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知晓度,营造政府规范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附件:2023年东丽区卫生健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附件
2023年东丽区卫生健康领域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序号 |
计划名称 |
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 |
抽查大类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计划 时间自 |
抽查计划 时间至 |
1 |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
70% |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 |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
诊所 |
2023-04-01 |
2023-12-31 |
40% |
门诊部 | ||||||
50% |
医院 | ||||||
50% |
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 ||||||
2 |
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
100% |
传染病防治 |
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医疗废物处置的检查 |
医学检验实验室 |
2023-04-01 |
2023-12-31 |
15% |
门诊部、诊所 | ||||||
40% |
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 ||||||
5% |
其他各类医疗机构 | ||||||
100%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
100% |
采供血机构 | ||||||
无被监管单位 |
其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 ||||||
3 |
消毒产品监督检查 |
无被监管单位 |
消毒产品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2023-04-01 |
2023-12-31 |
无被监管单位 |
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监督检查 |
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 | |||||
20% |
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
消毒产品经营单位 | |||||
4 |
中医药服务监督检查 |
10% |
中医药服务 |
中医药服务监督检查 |
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诊所 |
2023-04-01 |
2023-12-31 |
100% |
上一年度有涉及中医药专业卫生行政处罚记录的医疗机构 | ||||||
50% |
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医院、门诊部 | ||||||
80% |
开展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护理院、疗养院 | ||||||
5 |
妇幼健康 |
50% |
妇幼健康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 |
2023-04-01 |
2023-12-31 |
40% |
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 | |||||
无被监管单位 |
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督检查 |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 | |||||
上述抽取医疗机构同时抽查该事项 |
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检查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 | |||||
6 |
公共场所 |
6% |
公共场所 |
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游泳场所 |
2023-04-01 |
2023-12-31 |
55% |
住宿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住宿场所 | |||||
40% |
沐浴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沐浴场所 | |||||
18% |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美容美发场所 | |||||
30% |
其他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 | |||||
7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
50%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2023-04-01 |
2023-12-31 |
8 |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
20% |
学校卫生 |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
全市普通中小学和高校 |
2023-04-01 |
2023-12-31 |
9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检查 |
50% |
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 |
集中式供水单位检查 |
持证集中式供水单位 |
2023-04-01 |
2023-12-31 |
16% |
二次供水单位检查 |
二次供水单位 | |||||
无被监管单位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单位检查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单位 | |||||
无被监管单位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在华责任单位检查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在华责任单位 | |||||
10 |
对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22% |
放射诊疗机构 |
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 |
放射诊疗机构 |
2023-04-01 |
2023-12-31 |
11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
2% |
职业卫生 |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监督检查 |
用人单位 |
2023-04-01 |
2023-12-31 |
33% |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监督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
无被监管单位 |
职业病诊断工作监督检查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
无被监管单位 |
职业病鉴定工作监督检查 |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 |||||
无被监管单位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50%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监督检查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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