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2年东丽区卫生健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 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2年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津卫监督〔2022〕140号)文件要求,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2022年东丽区卫生健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年东丽区卫生健康领域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各项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本年度双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优化抽取规则,科学设定抽查比例、频次,结合实际计划监督检查任务,实现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领域专项检查为重要补充、以非现场监督模式为探索方向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
二、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公共场所、二次供水单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职业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机构、职业用人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在华责任单位、餐具和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三、组织分工
(一)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本区卫生健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组织部署,组织制定2022年度东丽区“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负责督导“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随机抽查信息的公示工作。保障“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和其他条件。
(二)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要动态维护检查对象名录库及执法人员名录库,维护“双随机”抽取信息系统,并根据市级“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具体要求,在信息系统内完成任务抽取并执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抽查结果按时报送区卫生健康委。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制定抽取规则,完善抽取信息系统
结合国家和天津市卫生健康委抽查计划,以及本区卫生监督情况,本着不重复抽取国家和天津市双随机抽查单位及抽取上一年度未监督的或被处罚过的单位的原则,在天津市卫生健康监督综合管理平台中进行随机抽取,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双随机抽查的规范化、专业化,实现全过程留痕。
(二)建立审管联动,完善两库信息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要强化审管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和获取被监督单位的变化情况,组织及时更新被监督单位名录库和监督执法人员名录库,完善“两库”个案信息。信息管理员要对被监督单位信息的填报进行质量控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执法人员参加双随机检查的监督执业范围,实行动态管理。
(三)严格落实抽查任务,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区卫生健康委统筹组织推动“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要严格按照市、区两级计划清单在规定时限内实施监督检查。对已纳入市区两级抽查计划中的事项,一律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确保做到“逢查必抽”,杜绝任性执法。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情况发现的具体个案问题应立即进行针对性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四)及时规范做好信息公示
区卫生健康委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应建立信息公示工作机制,在政务官网对每个检查对象和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检查对象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任务执行机构、检查日期、检查事项和检查结果,做到及时、准确、规范公示,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阳光监管。检查结果应在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全部归集公示,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五)严格责任落实,依法依规问责免责
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增强责任意识,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文件有关要求,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严格做好追责免责管理,维护“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权威性,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六)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开展联合监督执法
发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优势,加强与市场、医保、公安、教育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联席会商机制,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强化监管合力。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积极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按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要求,探索协调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抽查对象的执法干扰。区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内部工作衔接,执法统筹,对同一抽查对象的检查原则上一次性完成,避免重复执法。
(七)提升队伍能力,营造良好环境
努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规范化进程,加强监督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开展大培训、大考核,增强监督执法能力水平,提升一线监督员专业能力。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和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知晓度,加快形成政府规范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附件:2022年东丽区卫生健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附件
2022年东丽区卫生健康领域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抽查大类 |
抽查事项 |
事项类别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比例/ 抽查数量 |
抽查日期自 |
抽查日期至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游泳场所 |
0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住宿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住宿场所 |
7.5%/9户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沐浴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沐浴场所 |
10%/6户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美容美发场所 |
5%/44户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其他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 |
7%/9户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对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放射诊疗机构 |
10%/4户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30%/1户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职业病诊断工作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0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职业病鉴定工作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
0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5%/4户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0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0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消毒产品监督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100%/1户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 |
0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消毒产品经营单位 |
20%/13户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天津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50%/1户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检查 |
集中式供水单位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集中式供水单位 |
100%/2户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二次供水单位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二次供水单位 |
5%/8户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单位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单位 |
0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在华责任单位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在华责任单位 |
0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全市普通中小学和高校 |
10%/6户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
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医疗废物处置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医疗卫生机构等 |
5%/10户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计生妇幼机构卫生监督检查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 |
100%/8户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 |
100%/2户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 |
0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 |
0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医疗机构 |
5%/10户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中医药服务监督检查 |
中医药服务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 |
5%/4户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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