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关于成立万新街道消防工作站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120110000179098B/2022-00005
  • 发 布 机 构 :香港免费公开资料大全万新街道办事处
  • 发 文 字 号 :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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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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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万新街道消防工作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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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居委会、各集体经济组织、各企业单位:

据天津市东丽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东丽区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街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联勤联动、信息共享、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消防工作新机制,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成立万新街道消防工作。消防工作站具体情况如下:

站长:苑维阳

副站长:刘少春孙海旺

工作站设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员,由各社区居委会主任担任,共17名。

消防工作站主要工作职责、与区消防救援支队联防联控机制、具体法律责任及巡查员名单见附件。

附件1:《万新街道消防工作站成员名单》

附件2:(镇)消防工作站主要工作职责

附件3:《街(镇)消防工作站与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勤联动机制(试行)》

附件4:《法律责任》

                                                   2022年5月12日

附件1

万新街道消防工作站成员名单

站长:  苑维阳

副站长:刘少春、孙海旺

成员:王芳、常莉鑫、丰仕琪、宋晨、孙晔、刘秀娥、

周建鹏、宋建盛、范丽丽、刘珺、张荣梅、甄守美、王蕊、杨丽荣、侯佳、苏姗姗、张泽辉

附件2

(镇)消防工作站主要工作职责

全面贯彻落实《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全面排查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一、组建义务消防安全检查队伍,通过群防群治,使社区的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按年度与辖区内各经营场所(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要求各经营性场所(单位)法人或主要责任人公开承诺本场所(单位)消防安全,以促进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三、对社区居民和经营场所(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编制工作计划,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采用多种形式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和经营场所(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网格员对居民社区、沿街商铺等重点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知,督促整改,组织社区之间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交叉互查,检查结果定期向街(镇)政府和消防部门汇报。

五、每年至少组织辖区大型场所(单位)进行1次消防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提高单位员工自防自救能力和扑救初期火灾实战水平。

六、指导辖区内全部社区和有条件的场所(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督促其配备必要器材,落实人员、制度保障措施,组织微型消防站实际拉动,提高微型站值班人员处置初期火灾能力。

七、规范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对巡查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隐患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报告,要求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及时报告消防救援部门。

八、按照消防安全实际工作需求,对辖区内经营性场所(单位)建立消防档案,跟踪消防隐患整改,定期向上级部门反映辖区消防安全现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附件3

街(镇)消防工作站

与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勤联动机制(试行)

为加大基层火灾防控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进一步加强消防救援部门各属地街(镇)的沟通协作资源共享,形成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有效整治合力,共同推动提升街(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双方通过设立联络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加强涉及双方职能的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方式和措施的研讨,社区(村)消防安全评估、区域性消防隐患治理、重点行业领域消防治理、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车通道管理等情况进行会商研判,研究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

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明确街(镇)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方面的具体实施主体,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在未依法履行主体责任、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规占用“生命通道”等方面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久拖不改、劝阻无效的在24个小时内通过《街(镇)消防工作站检查记录清单》报属地消防部门,由消防部门督促整改并将其纳入“双随机”重点检查范围。双方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属于对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的,针对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场所(单位,视情联合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建立约谈惩处机制。消防救援部门及属地政府应及时将未按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拒不整改或者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的单位(场所)抄送对方,对累计查处3次(含)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列入消防安全领域失信惩戒“黑名单”双方联合组织对违法行为主体责任人进行约谈,并分别依据各自职责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加大对惩戒对象的执法检查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在政府主管领域内取消对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及资金支持。

建立培训指导机制。双方每年定期组织属地经营性场所(单位)责任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营造消防安全管理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属地政府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评先评优内容,并征求消防救援部门意见。双方在日常检查中强化帮扶指导意识,力争实现检查一家、指导一家、规范一家。

附件4

法律责任

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权。(《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第八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日常巡查、联动联治等工作流程,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核查处理;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天津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第四十八条)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接物业项目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

(二)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发现消防设施损坏的,及时组织维修;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七章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罚。(《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七章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或者给电动车充电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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