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冬春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的通告 |
全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全区居民朋友们:
近期,全国多地连续发生有影响火灾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扎实推进冬春期间火灾防范工作,强化各项管控措施,确保辖区社会面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要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工作,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在位。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高层民用建筑违反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两个小时防火巡查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三、各商业综合体、商场市场、年货节举办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摊位外溢,堆放货物,应保持全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占堵疏散通道,严禁锁闭安全出口,严禁占堵消防车通道。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和明火作业,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设置泡沫夹芯彩钢板建筑。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六、人员密集场所外窗严禁设置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铁栅栏、广告牌、防护网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严禁电动自行车在高层建筑的楼梯、走廊等公共区域停放和充电。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商场市场周边仓储设施要保持安全的防火间距,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内堆垛物品严格按照要求摆放。
十、各类场所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要严格管控电源、火源等风险,做好应急疏散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十一、各单位和居住场所要经常性开展电源、火源、气源等安全检查,定期开展“三清三关(清走道、清阳台、清厨房、关火源、关电源、关气源)”活动,杜绝卧床吸烟行为,严防“小火亡人”火灾。
十二、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户外广告屏、楼宇电视等宣传媒介滚动播放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片,营造浓厚氛围。
十三、其他的消防违法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并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告。
东丽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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