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区应急管理局 区财政局关于联合印发 《东丽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120110MB1502272Y/2024-00003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应急管理局
  • 发 文 字 号 :津丽应急〔2023〕6号
  • 主 题 分 类 :应急管理\应急工作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有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区应急管理局 区财政局关于联合印发 《东丽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号:
    

区应急管理局 区财政局关于联合印发

《东丽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社会大众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和《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津应急规〔20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财政局制定了《东丽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丽区应急管理局            东丽区财政局

                                                         202310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引导社会大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发挥举报工作对于发现、甄别、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和《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津应急规〔20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应急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采取自办、转办等形式,受理或核查处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认定、奖金发放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区应急管理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可以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与其联系,及时获取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合法举报、归口管理、适当奖励、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奖励范围主要针对本区行政区域内,涉及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由区应急管理局受理并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进行认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七条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发放:

(一)采用匿名方式举报的;

(二)查证不属实的;

(三)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

(四)举报事项已被应急管理部门掌握、调查处理、责令限期整改或已办结的;

(五)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有关机关已做出终结决定事项、新闻媒体曝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区应急管理局不予受理。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九条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区应急管理局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12350

(二)来信来访举报:天津市东丽区应急管理局(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应急管理局,邮编:300300);

(三)其他合法的举报途径。

第十条举报人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其掌握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包括:涉事单位名称、地址和所在区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基本事实、最新线索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对于区应急管理局受理的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较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重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或者信息员对其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举报以及提供的线索,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上浮20%的比例确定。

第十三条受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如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之外的奖励标准情形,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

第五章 奖励发放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发放原则上应待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确定奖励金额后,采取一次性的方式发放。奖励发放形式采用网上银行转账形式。

第十五条对于拟进行奖励的举报事项,由区应急管理局联系实名举报人,获取举报人的个人详细信息,包括举报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信息。涉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举报人应提供单位社保缴费记录或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证明。

以上材料原则上应由本人现场提供。如需他人代为提供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相关身份证明和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十六条举报人接到领取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按照约定的方式申请兑现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区应急管理局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七条对同一举报事项,奖金不重复发放。多人或一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登记受理的实名举报人进行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应指定一人持所有人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领取奖金。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统一由财政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并定期进行公示,并接受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负责举报奖励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相关举报材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相关单位。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定义,按照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管理、使用,按照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财务、资金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东丽区应急管理局、东丽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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