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城市化还迁住房补贴工作的通知 |
东丽政办〔2015〕28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做好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4〕6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住房保障水平,体现区委和区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爱护,根据天津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给予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城市化还迁住房发放一次性补贴,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的下列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一)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退出现役享受残疾抚恤的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十级残疾人员;
(三)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二、补贴条件
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房及城市化还迁住房补贴的人员;未享受过购、建房补贴补助的人员;根据城市规划原有住房被拆迁,需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员;因城市化建设拆迁原有住房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
(一)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1.根据《关于落实伤病残退役军人住房保障问题的通知》(津民发〔2011〕5号)规定,2009年7月3日以后由民政部下达的、经区民政部门审查并已接收的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简称残疾退役士兵),可以享受一次性购房经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供的上一年度我市经济适用房价格上限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
2.根据《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津人发〔2006〕31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城市规划原有住房被拆迁,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合同房价的百分之十。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款在购房时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因本区城市化建设搬入新市镇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1.2009年7月3日以前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一次性补贴,按现住房居住时间计算补助标准,居住10年以内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居住11-15年的一次性补助1.5万元;居住16-20年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居住21年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5万元。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五级伤残人员一次性补贴8000元;
3.病故军人遗属、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六级伤残人员一次性补贴6000元;
4.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七至十级伤残人员、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一次性补贴4000元;
5.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只能按照其中一种身份中补贴较高的标准享受一次补贴。
四、补贴资金的来源及发放
(一)2009年7月3日以后由民政部下达的、经区民政部门审查并已接收的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简称残疾退役士兵)补贴,除中央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给予50%比例的定额补助,其余部分由区财政解决。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由区财政负担,补贴金额不超过合同房价的10%。
(三)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因城市化建设拆迁搬入新市镇,补贴资金由区、街、村共同筹集。区财政补贴60%;街道补贴20%,村补贴不少于20%。
(四)城镇因城市化建设拆迁原有住房的,区财政补贴70%、街道补贴30%。
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区民政局后,区民政局下拨到街道,由街道连同街、村补贴部分一并进行发放。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五、申办程序
(一)由优抚对象写出购买经济适用房、城市化建设还迁住房补贴申请;提供购房合同、还迁合同、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定期定量补助证或定期抚恤证复印件各一份,送交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二)村(居)委会进行初审,签署补贴意见后,报所在街道。
(三)街道进行核查后,符合规定的,填写《购买经济适用房补贴审批表》、《还迁住房补贴审批表》,由街道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连同申请人申报材料报区民政局;
(四)区民政局根据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审批意见。
六、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城市化还迁住房补贴工作是一项“爱心献功臣”和改善民生的大事、实事、好事,是社会关注、群众企盼、惠及优抚对象的德政工程。事关优抚对象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是争创“双拥模范城”的硬性指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齐抓共管,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明确责任,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人,扎实推进工作的开展。
(三)严格把关,确保落实。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把关,做好人员身份认定,按照补贴条件、规定标准和规定程序严格操作,加大资金落实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每一位优抚对象。各街道于每年9月份上报相关材料,区民政局审批后,于当年12月底前发放一次性补贴。严禁以权谋私,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处理。
七、《东丽区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建房、购房补助的暂行规定》(津丽政发〔2001〕33号)同时废止。
香港免费公开资料大全办公室
2015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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