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政办函〔2017〕9号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拟制工作的计划性,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促进和保障政府工作依法、有序、高效进行。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的要求,现将报送规范性文件拟制计划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需要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均需按本通知要求报送拟制计划项目。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责,对分管工作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2018年规范性文件拟制计划项目,以便区政府统筹安排工作。
二、各单位在报送拟制规范性文件计划项目时,要坚持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必要性原则,围绕区委、区政府2018年总体工作部署,合理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彰显特色,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三、拟制规范性文件计划项目应包括:拟制文件的名称、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制定该文件的依据、文件应含的主要内容等。上报的拟制计划项目分两类:一类为拟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讨论的项目;二类为抓紧调研、起草,待条件成熟时再提请讨论的项目。
四、需要报送拟制规范性文件项目的单位,要在报送前对报送计划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经集体研究后,填写《东丽区规范性文件拟制计划项目申报表》,并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纸质版报送区法制办政策法规科(电子版通过政务网报送,联系电话:84375697)。经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法制办初步审查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列入2018年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拟制计划项目目录。
五、报送项目列入计划目录后,责任单位要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组织专门力量,抓紧时间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送审等工作。对不能按时完成文件起草送审工作的,要向区政府做出书面说明。凡未列入拟制计划项目目录的,无特殊情况起草单位不得自行直接向区政府报送文件草案。严禁以文件落实文件,不得照抄照转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计划项目的,应与区政府办和区法制办协商,经区政府同意后,履行相应报送程序。
附件:东丽区规范性文件拟制计划项目申报表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东丽区规范性文件拟制计划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名):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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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或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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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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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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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文件必要性
(起草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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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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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稿报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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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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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科室
及起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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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年月日
填表说明:1.送审稿报送时间是指起草单位于何时将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正式报送区政府的时间。2.单位主管领导是指本单位专门督促和指导该规范性文件项目调研、起草工作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