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范(试行)东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东丽政办〔2022〕1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范(试行)》《东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依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指根据改革创新、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工作的需要,或者因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对正在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合法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实施(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本单位负责;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
区政府办、司法局负责全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推动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继续有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2.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工作的需要的;
3.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4.经后评估认为需要修改的;
5.其他依法应当修改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已废止的;
2.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3.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涵盖,原规范性文件已无存在必要的;
4.主要内容已不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工作需要的;
5.根据政策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实际情况,规范的对象、管理措施发生变化,工作任务已完成的;
6.经后评估认为需要废止的;
7.其他依法应当废止的。
(四)规范性文件超过规定有效期的,期满自行失效。
第六条 清理单位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包括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及时公布修改后文本。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分为定期集中清理和日常专项清理。
定期集中清理原则上每2年至少进行1次,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开展;日常专项清理可以随时进行,各相关单位应按照上级行政机关清理要求或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组织开展,清理完成后及时将清理结果报区司法局。
第八条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东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做好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依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有关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根据改革创新、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等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做出评估结论。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制定、谁评估,谁实施(起草)、谁评估”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由实施(起草)单位具体负责;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由本单位负责;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
区政府办、司法局负责全区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组织推动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责任单位可以自行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应选择具有良好社会信誉和相应科研能力,且与责任单位无行政隶属关系或利益关联的第三方机构。不得选择承担该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论证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后评估:
(一)文件制定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对我区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
(三)实施后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意见较多的;
(五)有试点要求,试点结束后拟扩大范围实施的;
(六)有试行期限要求,试行期限届满后拟调整为长期性的;
(七)文件制定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订方案。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时间、评估指标、评估方式、评估程序及组织保障等;
(二)调查研究。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收集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
(三)形成报告。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的,报告应当经责任单位审查确认。
严重违反上述程序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调查研究阶段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公开征求意见。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意见征求;
(二)组织调研。可以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访谈、舆情跟踪、专家咨询、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调研;
(三)分析比较。可以采取文献搜索、个案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方式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分析。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应当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分析清晰、结论准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实施效果以及社会反映方面的分析论证;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后评估结论,其中还应当包括继续施行、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作出后,责任单位应及时将后评估方案和报告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原则上每2年至少进行1次,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文件继续施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参考和依据。
对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东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予以清理。
第十二条 参与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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