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公告
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下发的《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国资监管体系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参股行为的统一管理标准。本文将转发《暂行办法》,并且结合我区企业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要求,编制了《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1月15日—2024年12月14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将反馈意见通过本决策意见征集系统(请先登录天津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再发表意见)反馈,或以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东丽区国资委,并注明姓名、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通信地址: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30号
邮箱:dlqgzw01@tj.gov.cn
联系电话:022-84376649
东丽区国资委
2024年11月15日
草案正文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国资监管企业:
为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落实市国资委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国有企业作为参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根据参股管理相关规定对参股企业进行有效管控。应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检查,规范参股经营投资行为。应建立参股企业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进行动态更新。对于“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及“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应当退出。
二、依法合规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国有企业作为参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新设企业,不得对其他股东提供垫资,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对混改形成的参股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有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国有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原国有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三、聚焦主业发挥参股经营投资作用。围绕高质量发展目标,积极服务国家战略和“制造业立市”,勇当“链长”,重点围绕上下游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开展参股投资,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四、其他事项。为强化参股监管,每年度3月31日前请各主管部门组织填报《企业参股情况调查表》(附件2),并将电子版、纸质盖章版报送国资委综合科。对于新参股投资的,还需连续3年报送投资评价分析报告。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印发东丽区监管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丽国资〔2021〕3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
2.企业参股情况调查表
东丽区国资委
2024年10月31日
背景介绍
为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我委将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加强参股管理,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强化以管资本为主,国有企业及时完善投资参股相关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明确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引导作用,带动区域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