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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姜秀山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4)第56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018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86445.19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工资2320元、2024年3月工资2320元、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22日期间工资1701元,合计6341元。如不服该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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