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长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郝绍宇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4)第687号裁决书,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4)第687号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工资37939.15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报销合计4338.5元。如不服该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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