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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刘天凯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4)第709号裁决书,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4)第709号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至2024年6月工资66000元。二、驳回申请人第二项、第三项仲裁请求。如不服该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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