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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彭程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4]第834号)。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4]第834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2014年1月1日至1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第二项仲裁申请。如不服该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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