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区盘活现状国有建设用地有关要求的
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优化土地管理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提出的在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上善作善成的重要要求,按照区政府经济分析会议要求,防范我区在现状建设用地盘活利用过程中易发的权责不清、安全环保、债务风险等问题,特制定本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目标
《通知》旨在细化现有土地盘活利用政策文件中的土地、环境、安全等原则性规定,规范盘活利用程序,主要防范盘活土地的安全隐患、协议纠纷的法律风险、盘活过程中廉政风险。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九项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盘活利用原则、责任主体、盘活利用要求、盘活利用用途、盘活利用程序、租金与履约保证金以及工作要求。
四、盘活利用要求
现状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期限原则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盘活利用期间,不得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确需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的,须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盘活利用期间不得改变协议约定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抵押场地或者地上建(构)筑物;在盘活利用期间不得将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作为承租人的固定资产进行担保、抵押、抵债、交换,不得出现任何查封、扣押、监管等债务问题。
盘活利用期间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用、公共设施;不得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盘活利用期间从事经营活动的,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不得超出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范围经营其他项目。必须满足消防、结构、安全等要求;涉及城建、交通、文物、生态环境、水务、市政、城管等部门的,必须满足相关部门的要求。明确由承租人独立承担因经营发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
责任主体与承租人应明确到期腾清土地的要求和违约责任;因实施城乡规划、土地供应、政府征用等情形需提前解除协议时,双方按照盘活利用协议中明确的提前解除协议要求,恢复土地原状。承租人拒不执行的,责任主体可以依法组织清退,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承租人负责盘活利用期间土地管护工作,承担盘活利用范围内安全生产、环境卫生、治安管理责任。盘活利用土地必须严格执行“八严禁”有关要求,保障土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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