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城市化办关于印发《关于明确我区盘活现状国有建设用地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120110553404451B/2024-00003
  • 发 布 机 构 :香港免费公开资料大全城市化建设办公室
  • 发 文 字 号 :东丽城建办规〔2024〕1号
  • 主 题 分 类 :自然资源\土地管理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有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城市化办关于印发《关于明确我区盘活现状国有建设用地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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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办关于印发《关于明确我区盘活现状国有建设用地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关于明确我区盘活现状国有建设用地有关要求的通知印发给你们,照执行。

香港免费公开资料大全城市化建设办公室

20241018日          


关于明确我区盘活现状国有建设用地

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现状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东丽区关于整治土地管理方面突出问题八严禁的规定》等规定,通知如下:

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优化土地管理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提出的在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上善作善成的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源保护的工作部署和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三量”“三新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底线思维、问题导向,把防范化解风险挑战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规范我区现状国有建设用地盘活程序,坚决防范为盘而盘、违法违规、失管失控等问题,筑牢生态防线,守好安全底线,避免新增债务,保障绿色高质量发展。

、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全区各街道园区、委办局及其所属国有企业具有权属和管理的现状国有建设用地,以及整理单位已完成储备或正在实施收购整理的国有建设用地。现状集体建设用地及农用地按照《东丽区农村集体产权全面进场交易制度(2023年修订版)》(津丽农发〔202314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盘活利用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土地盘活过程必须严格遵循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合法合规。

(二)防范风险原则。土地盘活过程必须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环保、土地管理等要求,坚决防范各类风险隐患。

(三)责权利一致原则。坚持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压实土地盘活主体责任,确保权责匹配、利害相适。

四、责任主体

现状国有建设用地的权利人或整理单位为土地盘活利用的责任主体,是土地盘活利用的第一责任人。

五、盘活利用要求

现状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期限原则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盘活利用期间,不得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确需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的,须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盘活利用期间不得改变协议约定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抵押场地或者地上建(构)筑物;盘活利用期间不得将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作为承租人的固定资产进行担保、抵押、抵债、交换,不得出现任何查封、扣押、监管等债务问题。

盘活利用期间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用、公共设施;不得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盘活利用期间从事经营活动的,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不得超出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范围经营其他项目。必须满足消防、结构、安全等要求;涉及城建、交通、文物、生态环境、水务、市政、城管等部门的,必须满足相关部门的要求。明确由承租人独立承担因经营发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

责任主体与承租人应明确到期腾清土地的要求和违约责任;因实施城乡规划、土地供应、政府征用等情形需提前解除协议时,双方按照盘活利用协议中明确的提前解除协议要求,恢复土地原状。承租人拒不执行的,责任主体可以依法组织清退,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承租人负责盘活利用期间土地管护工作,承担盘活利用范围内安全生产、环境卫生、治安管理责任。盘活利用土地必须严格执行八严禁有关要求,保障土地安全。

六、盘活利用用途

盘活利用土地坚持轻资产投入原则原则上盘活利用土地范围内不可移动资产投入或搬迁成本等总投资强度不得超过临时利用土地的年租金标准。在不影响供应的前提下,创新思路方法,兼顾短期经营与长远利益,因地制宜、见缝插针引入集市、夜市、临时停车场、体育场地、创意文旅等轻资产业态,以及其他服务公共项目建设、市政项目建设、房地产项目建设的临时使用等。

七、盘活利用程序

(一)拟定方案。责任主体根据招商情况或实际需求拟定土地盘活利用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土地位置、四至范围、土地面积、意向用途、使用年限、租金与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解除合同机制、盘活利用土地的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等。

(二)公开招租。责任主体拟定公开招标文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程序确定承租人。

(三)签订协议。责任主体依法与承租人签订土地盘活利用协议,盘活利用协议应履行法务审查程序,重点审查土地用途、安全生产责任、土地管护标准、违约责任、解除合同机制等内容,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以上盘活利用程序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具体模式相应程序按照《中共东丽区委办公室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街道园区加快资产盘活的指导意见》(津丽党办〔20241)执行。

八、租金与履约保证金

现状国有建设用地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开展盘活利用,挂牌价应结合实际情况每亩每年不得低于评估单位出具的租金价格履约保证金原则上按照地块年租金的10%计收。各责任主体应当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土地盘活利用相关资金。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我区现状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管理规范我区现状国有建设用地盘活程序,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审批、监管的工作职责,坚决防范为盘而盘、违法违规、失管失控等问题

(二)规范管理,加强日常监督。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落实盘活利用的要求,定期查看盘活利用地块情况,与城管、环保、消防、安全等主管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发现问题要立即制止并督促承租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违约条款处置,发现违法问题的报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处理。

(三)严格问责,强化责任追究。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教育管理,对在盘活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工作人员,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发布前,已签订管护和盘活利用协议的,按原协议履约完毕,续约或重新盘活利用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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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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