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姜秋云)

发布时间:2024-02-20 17:25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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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案号:丽教罚字(2023)第003号

姜秋云:

你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天津市东丽区万思乐学幼儿园有限公司违反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案现已调查完毕。天津市东丽区万思乐学幼儿园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未将学校收入全部纳入幼儿园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违规经营、跨学期收费;收取众多幼儿费用后终止办学,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与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和第十一项“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之规定,拟对你给予如下行政处罚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如需陈述、申辩,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如需听证,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特此告知。

                                     天津市东丽区教育局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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