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工作的通知 |
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
报告和公开工作的通知
津丽财〔2022〕2号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
按照《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2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以下简称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工作要求
(一)报告主体。各区级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向区财政部门报告政策落实情况,区财政部门负责向市财政部门报告本区政策落实情况。
(二)报告内容。各区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向区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区财政部门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报告本区上一年度政策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需求调研论证情况。对政府采购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开展的需求调查或论证的总体情况。
2.采购份额预留情况。(1)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金额;(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该部分政府采购预算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及所占比例,以及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及占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的比例。
3.优惠政策落实情况。(1)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3)非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加分)情况,尤其是按照《通知》要求执行价格评审优惠上限的情况等。
4.需求调研论证情况。未达到《通知》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或者预留份额未执行完成的原因,未按要求予以价格扣除或价格加分的原因,未按规定情形予以上限执行优惠措施的原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以及各报告主体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等。
(三)报告途径。各区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区财政部门在年度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中,列专题报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其中,2021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可单独报告。
(四)报告时间。各区级主管预算单位政策落实情况报告的具体时间按照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有关要求执行。其中,2021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可于2022年3月31日前报告。
二、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一)公开主体。政策落实情况的信息公开由各区级主管预算单位统一负责。
(二)公开内容。政策落实情况公开的内容为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执行情况,具体内容以《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模板)》(见附件)为准。
(三)公开途径。政策落实情况均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天津分网(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定向支持”专栏公开,具体操作方法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公开操作指南》(可从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栏目下载)。
(四)公开时间。各区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一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其中,2021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可于2022年3月31日前公开。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报告和公开政策落实情况对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指导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在抓好政策落实的基础上,认真细致做好政策落实情况的报告和公开工作。
(二)统一口径,保证时效。各部门、各单位要准确把握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公开的有关要求和指标口径,尤其是要把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报告和公开范围,确保报告和公开内容完整、准确。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基础信息的整理和录入,严格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报告和公开工作,确保工作实效,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管,压实责任。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已纳入财政部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重要评分因素,财政部门将通过调研督导、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报告和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要求报告、公开或者报告、公开的相关情况、数据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区财政部门将建立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工作通报制度,对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的报告和公开工作定期予以通报。
附件: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模板)
2022年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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