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东丽区农业农村委 东丽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东丽区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及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引导农民自觉提升耕地地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按照中央和天津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为确保东丽区2024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起草了《东丽区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做好执行落实。
附件:东丽区2024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天津市东丽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
2024年3月6日
附件
东丽区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按照《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1〕31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建设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3〕12号)要求,为保障粮食安全,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引导农民自觉提升耕地地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确保我区2024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品种及补贴对象
(一)补贴范围
对本区种植粮食作物给予补贴。粮食作物包括谷物(小麦、玉米、水稻和其他谷物)、豆类和薯类(甘薯、马铃薯)。
(二)补贴对象
本辖区内种粮生产者(包含农户、村集体耕地承包户、国有农场职工、国有农场耕地承包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1.合法有效的土地延包手续持有者或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种粮农户;
2.已整合耕地,经街、村集体经济组织授权耕作的种粮农户(有完善的承包手续、委托管理协议或村队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国有农场、国有土地职工(土地所有权清晰,个人种植的应有完善的承包手续、委托管理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4.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有完善的承包手续、委托管理协议或村队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所耕种土地无土地纠纷。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匹配
(一)补贴标准
按照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95元。其中复种、套种粮食的,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测算。
(二)资金匹配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制度匹配,其中:中央和市财政承担83元/亩;区、街按照我区财政制度负担12元/亩。
三、工作程序
(一)统计补贴面积
以村为单位对种粮生产者实际种植粮食作物补贴数据进行登记造册,登记造册中要明确补贴对象、补贴面积和种植作物等信息。对非村属地块(含市、区、街属国有农场耕地,街、村托管耕地等)可由种粮生产者直接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核实。各村将补贴数据上报至街道办事处,由各街组织人员录入惠民惠农“一卡通”服务平台,并对补贴农户信息、补贴面积数据进行初审。
(二)公示补贴事项
各街打印补贴公示表至所在村进行张榜公示,并拍照留存,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街道办事处通过天津市惠民惠农“一卡通”服务平台进行上报,同时将初审意见、2024年东丽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金额统计表、补贴明细纸质版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汇总。后由区农业农村委报送区财政。
(三)核查补贴面积
区农业农村委组织核查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随机抽取2—3个涉及种粮补贴的街道进行核查,每个街道随机抽取2—3个村队,按照种粮农户数的3%—10%比例对种植面积和品种进行核查。对存在问题的村队,责成街道监督整改。
(四)资金发放
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应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及时通过天津市惠民惠农“一卡通”服务平台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等种粮生产者,完成资金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分夏粮、秋粮两次进行。夏粮每年5月底前完成公示程序,7月底前兑付完毕;秋粮每年9月底前完成公示程序,11月底前兑付完毕。
(五)资金发放核查
耕地地力保护资金通过天津市惠民惠农“一卡通”服务平台发放至专户后,按照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耕地地力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核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调配合
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推动补贴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的筹集,并会同农业部门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农业部门负责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服务、检查监督以及补贴资金的发放等工作。各街道负责补贴面积的统计核实、系统录入、张榜公示、数据汇总、初审及上报等工作。
(二)严格补贴公示制度
补贴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行补贴村级公示制,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作物、补贴品种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都要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财政、农业部门设立补贴监督电话,并在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补贴资金原则上直接发放给种粮生产者,对于种粮生产者之间转包(租)耕地的,国有农场或村集体耕地分包给种粮生产者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
(三)加强补贴资金管理
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切实按照国家规定严格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所需配套推广工作经费,补贴面积核实、补贴资金发放、补贴档案建立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支出。凡是有纠纷的土地,暂时不列入补贴范围,待明确解决土地种植纠纷后再予以追补。
(四)严格监督检查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补贴面积核查制度及补贴资金发放核查制度,通过实地走访,认真了解补贴面积登记、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补贴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防止虚报、漏报等问题发生。
(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要广泛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具体实施办法,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解读,引导街道和村级干部准确掌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广大种粮农户的政策宣传,充分调动农民种粮及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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