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东丽区审计局审计业务质量控制责任管理办法
  • 索   引  号 :11120110000176989T/2021-00005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审计局
  • 发 文 字 号 :津丽审〔2021〕6号
  • 主 题 分 类 :财政审计\审计监督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有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东丽区审计局审计业务质量控制责任管理办法

字号:
    

东丽区审计局审计业务质量控制责任

管理办法

为全面提高审计业务质量明确审计业务质量控制责任,依照《审计法审计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局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业务科室、法制审理部门和分管业务局长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管理。

    第二条  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遵守审计法和审计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

    (二)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

    (三)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

    (四)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未按审计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第四条  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三)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

    (六)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第五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从下列方面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一)将具体审计事项和审计措施等信息告知审计组成员,并与其讨论;

    (二)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展,评估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给予审计组成员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取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

    (三)协助组织实施审计;

    (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五)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六)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七)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业务科室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二)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三)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四)局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务科室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应当承担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

    第十条  业务科室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业务科室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法制审部门工作职责包括:

    (一)审理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取证单;

(二)审理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三)提出审理意见;

    (四)局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法制审部门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第十三条  管业务局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三)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四)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审计局

2021年4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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