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关于印发《东丽区营商环境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
各委办局、街道(园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营商环境相关论述,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提高我区营商环境监督工作质效,依据《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营商环境监督员工作规则》,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区营商环境办公室)对《东丽区营商环境监督员工作规则》(津丽政务〔2022〕1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实施。
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联系人:张迪;联系电话:24878360)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营商环境监督员工作规则
五、监督员主要工作内容
(一)监督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情况;
(二)监督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意见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情况;
(三)监督营商环境相关评价指标建设情况;
(四)监督我区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情况;
(五)其他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任务。
(一)受邀参加营商环境调研、会议、发表独立的监督意见;
(二)按照监督员工作内容,独立、合法的开展调研和监督工作;
(三)受邀参与我区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措施的起草制定工作;
(四)发现被监督对象行为不适当,有举报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监督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在职责范围内,每年至少提供一份改善营商环境监督建议书;
(二)严格遵守监督工作纪律,相关材料应即时交回存档,不得泄露监督过程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监督情况;
(三)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责,提供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的监督意见,并对所出具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未经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区营商环境办公室)书面授权同意,不得公开使用监督结果;
(五)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工作,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工作时,应主动回避;
(六)发现监督工作中有不当行为时,应及时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区营商环境办公室)报告;
(七)不得利用监督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监督员在聘期内如发生特殊情况,与监督工作产生利害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区营商环境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区营商环境办公室)研究决定后,进行工作调整;
(二)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区营商环境办公室)负责监督员管理工作。区政务服务办营商环境科为监督员日常联络部门。电话:24878355设为监督反馈电话,邮箱:[email protected]设为监督反馈邮箱;
(三)监督员解聘情况处理
1.聘期两年,聘书不延期,期满失效;
2.在监督工作中,发表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言论,影响其他监督员公正监督的,予以解聘;
3.泄露监督过程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监督情况的,予以解聘;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撤销代表和委员资格并予以除名的,解除聘任;
5.本人提出不再担任监督员申请的,或者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不适合担任监督员工作的,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区营商环境办公室)须在5个工作日内解除聘任并在媒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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